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教职工

发布时间: 2014-06-11 | 浏览次数: 497

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教职工
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校人字[2014]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上半年我校教职工的考核认定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的范围
1、国家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1)已经实行了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系列;
2)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3)不服从本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4)违反职业道德的;
5)提交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二、考核认定的条件
1、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即2013年上半年之前进校尚未认定的),可申请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硕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个月(指2013年10月—2014年4月期间来校工作人员),可申请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博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个月(指2013年10月—2014年4月期间来校工作人员),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延长考核认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上述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基础上,再延长考核认定时间:
1、在见习期(或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违犯计划生育受到处分的,处分期结束后应延长一年;
2、考核不称职的,每次延长一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3、考核基本称职的,每次延长半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四、考核认定的材料
1、《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缩印粘贴在《认定表》相应栏内)
3、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另附并装订成册,单位审核即可,无须上交人事处
五、考核认定的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材料。
2、单位考核评议。各单位由学术委员会或成立由具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分管领导组成的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评议工作小组(不少于5人),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认定表》。
3、考核认定。各单位将考核评议通过的申请人员《认定表》由人事秘书统一报人事处进行审核认定。
六、有关说明
1、各学院(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考核认定程序。
2、《认定表》请在2014年6月18日(下周三)前报人事处师资科,逾期不交者将延期考核认定。
3、附中、附小、幼儿园参照本通知精神开展考核认定工作,表格报人事处审核认定。
未尽事宜请致电人事处师资科咨询。
电话:88120185联系人:康国卿 丁蕾
附件:《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
人 事 处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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