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发布时间: 2014-12-09 | 浏览次数: 1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全国学联主办,在教育部支持下开展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 “挑战杯”竞赛的目的:激励广大高校学生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的优秀人才,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难以解决的特殊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十四条 由各省(区、市)团委、科协、学联牵头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区、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和参赛作品资格审查与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五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的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四章 展览、交流、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各省初评和直接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经预审后,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3%、8%、24%和65%。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类学生作品获奖数与三类作品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比例设奖。 第二十七条 竞赛以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荣誉为流动杯“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另设“优胜杯”,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 团体总分计算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20分,通过初评及直接报送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10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团体总分的名次,以此类推至三等奖。若获奖等级和个数完全相同,则名次并列。 第二十九条 设10名左右省级优秀组织奖和进入终审决赛高校数2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活动中组织工作突出和竞赛成绩进步较大的省份和高校。省级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高校组织奖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提名,主办单位确定后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两项组织奖应以各地、各校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群众基础和成效;竞赛活动的发动宣传工作;对作品资格审查及初评情况;报送作品的规范性;展板美观整齐;布展撤展准时;竞赛风格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评选专项奖。专项奖不计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竞赛活动联合发起学校,应向全国组织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发起组织费。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作者所在学校应向全国组织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发起组织费、参赛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经费的补充。 第三十二条 对获奖的作品,竞赛结束后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校、该省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作者所在学校取消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资格作为承办单位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和程序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解释。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评审 规 则 一、本规则依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制定。全国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国内著名大学和新闻单位联合发起,在国家教育部支持下组织开展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中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竞赛的宗旨是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挑战杯”竞赛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江泽民同志为“挑战杯”竞赛题写了杯名,李鹏、李岚清等领导同志以及周光召、朱光亚等一批著名科学家也为竞赛题了词。由于“挑战杯”竞赛活动展示了我国各高校的育人成果,推动了高校学生与社会间的交流与合作,已成为高校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中的一项主导性活动,越来越受到广大学生的欢迎,也越来越在社会上产生广泛而良好的影响,也成为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有效方式。 通过挑战杯,参赛者可以和同学合作,在互相学习中激发灵感;更可能得到名师指导,常常有“茅塞顿开”的欣喜。“挑战杯”能提供给你尽可能多的便利和资金、物力支持,使你拥有一个更好的陶然书海,求索真知的机会。通过挑战杯,参赛者可以发掘自己的潜力。“挑战杯”的宗旨之一就是“挑战自我”,探索过程可能漫长而艰苦,也可能经历坎坷失败,从一次次挫折中吸取教训,完善自我,获得宝贵的科研经验。当大功告成之时,你会欣喜地发现,除了成功之外,你更大的收获是发掘了自己更多的潜力! “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给我们充分的自由空间开拓我们的思维、发挥我们的想象、实践我们的想法。最终,证明我们的价值!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发展历程 “挑战杯”课外学术竞赛自1989年首次举办,经过16年的发展,已先后在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南京理工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成功的举办了八届,受到广大学生的欢迎和高等院校的重视,同时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吸引了大陆众多高校及港澳台部分大学和上百万大学生直接或间接参与,被誉为中国大学生学术科技的“奥林匹克”。 1989年,在团中央、中国科协的支持下,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19所高校联合发起了第一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成果展览暨技术交流会,31所高校参展,清华大学获“挑战杯”。 1990年5月至1991年12月,由团中央、中国科协、全国学联主办了第二届“挑战杯”,正式定名为“‘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一直沿用至今。在这届大赛期间,初步建立了选拔、申报、评审的竞赛机制;确立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各自独立运作的竞赛机构;形成了两年一届、高校承办的组织方式。第二届竞赛由浙江大学承办,上海交通大学获得“挑战杯”。 1992年6月至1993年12月,由上海交通大学承办了第三届“挑战杯”竞赛。北京大学获“挑战杯”。 1994年3月至1995年12月,由武汉大学承办了第四届“挑战杯”竞赛。在该届竞赛期间,许多参赛高校组织了与“挑战杯”接轨的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个别省份尝试组织了省级比赛,使“挑战杯”竞赛的参与面进一步扩大。组委会还确定了竞赛的申办程序和承办表决办法,使竞赛机制进一步得到完善。该届“挑战杯”被复旦大学获得。 1996年5月至1997年12月,由南京理工大学承办了第五届“挑战杯”竞赛活动。在该届竞赛期间,组委会确立了评审工作的预审、终审程序,进一步健全了评审制度。在此届竞赛终审决赛期间,首次举行了成果转让洽谈会,6项作品被企业购买,转让金额共计935万元。在此次竞赛中清华大学第2次捧得“挑战杯”。 1998年3月至1999年12月,由重庆大学承办了第六届“挑战杯”竞赛活动,竞赛期间,组委会为进一步引导学生关注现实,保证作品的课外学术性质,对竞赛章程进行修改,根据评委会专家的意见取消了理工农医类研究生学术论文的参赛类别。并且,在实施过程中确立并推进了学校、省级、全国的三级赛制。 2000年4月至2001年12月,由西安交通大学承办了第七届“挑战杯”竞赛,复旦大学和东南大学共同捧得“挑战杯”。 2002年4月至2003年12月,由华南理工大学承办了第八届“挑战杯”竞赛活动。清华大学捧走“挑战杯”。 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由复旦大学承办了第九届“挑战杯”竞赛活动。复旦大学捧走“挑战杯”。 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由南开大学承办了第十届“挑战杯”竞赛活动。东南大学捧走“挑战杯”。 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承办了第十一届“挑战杯”竞赛活动。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捧走“挑战杯”。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参赛方式 (一)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二)作品申报方式: 1)电子文档填写 (1)表格填写使用楷体字。 (2)全部页面均为A4纸型,默认页边距。 2)书面材料填写 (1)采用打印方式的申报书除意见和签章外,其它均要求按电子文档要求打印(格式同电子文档)。 (2)一律用黑色钢笔、中性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3)申报书具体内容填写 (1)项目类别要明确,并在申报书封面上的作品类别上注意用“√”标明。 (2)个人项目填写申报者情况栏;集体项目则在申报书封面填写课题组名称,并且填写申报者情况栏和合作者情况栏。 注: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3)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请已有毕业论文题目的申报者填写毕业论文题目,反之则不用填写。 (4)相关的签章及公章请填写完整。其它栏目请按要求填写。 4)申报书提交 (1) 学院按要求接收、审核各申报资料,并组织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优秀作品参加校级复赛。 (2) 所有申报资料均要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外加电子文档。 (3) 提交资料时,请各学院附上作品汇总表书面材料一份,外加电子文 (三)凡复赛立项的作品,评委老师给与必要的指导,经修改,符合参赛要求后可直接参加决赛。未参加作品申报但水平较高的作品亦可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参加决赛。 (四)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申报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成果。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中可包含被采用的为党政领导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做的各类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咨询报告,同时附上原件及采用单位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和有关鉴定材料。 参赛作品涉及下述内容时,必须由申报单位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上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五)作品申报以院(部)为单位进行,各学院按有关要求组织初赛,接收、审核本单位的各类参赛作品,并组织学院评审委员会对作品进行评审、选拔,推荐优秀作品参加校级复赛。参加校级复赛的作品需提交申报书和参赛作品(各1式5份),参赛作品附在申报书后,不要进行任何装祯。 (六)参赛者要利用暑期进行前期的资料准备、项目选择及进行适当调研,或利用暑假的时间对项目做进一步充实、完善。 (七)每项作品须确定指导教师1名,注意区分指导老师和技术持有人的身份。指导老师需了解课外学术竞赛的有关规则,熟悉课外学术作品的各项内容,具有全面指导课外学术作品创作的能力,而技术持有人一般作为团队的一员,技术入股。若技术持有人具有指导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的条件,亦可兼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填写《指导教师情况表》。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选规则及其程序 (一)本规则依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制定。全国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二)全国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非高校的具有高级职称的40名左右自然科学领域的专家和20名左右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组成; 2)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2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下设若干专业组,各组设组长一至二名; 3)全国评审委员会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负责对参赛作品分类、统计、送阅和评审的组织服务工作; 4)全国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正、副主任、秘书长除外)在终审完毕之前实行保密,在终审结束后可以公布; 5)全国评审委员会在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终审结果后解散。 (三)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参赛作品分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的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 2)评审过程中综合考虑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现实意义等方面因素。 3)全国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分预审、终审二阶段进行。预审要评选出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作品的80%左右的作品进入终审。终审要按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分别按照3%、8%、24%、65%的比例评出特、一、二、三等奖。科技发明制作类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各奖励等级之间的标准是相对的。 4)评审注意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学识水平和科研能力上的差异,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各等奖的获奖比例与其进入终审的比例基本一致。 5)涉及需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参赛作品,须按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严格把关。 6)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委不得参与对其同省(区、市)高校、其本人亲属作品的评审工作。在评审结束之前,任何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宣布、泄露评审情况和结果。 7)全国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按《评审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评审程序 1)各省(区、市)的组织协调委员会要按照《“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资格及形式审查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报送的作品进行严格的资格和形式审查,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对报送作品进行认真的初评。 2)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对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报送和发起高校直送的参赛作品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品取消参赛资格。 3)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科技发明制作类的作品在承办高校所在地进行预审,预审要提出是否进入终审和获奖等级初步意见,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在全国评审委员会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作品评审工作的常务副主任的主持下先期进行评审,选出一定比例作品赴承办高校所在地进行展示。 4)终审决赛期间,评委在组委会安排的专门时间集体到展厅对作者提出问辩,并审看发明制作类作品的实物。每个评委须同在场的属于自己负责评审的作品的作者至少接触一次。 5)评委可以对所评审的作品的资格提出质疑,并提出质疑理由、证据或线索。受到评委质疑的作品,将提交竞赛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按程序评定其参赛资格。 6)评委会应于终审开始时在主任的主持下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听取组委会对竞赛活动情况的通报。 (五)各省(区、市)初评工作,由该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参照上述规则主持。
第二条 “挑战杯”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四条 “挑战杯”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按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申报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推动高校学生学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六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一至二名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组委会成员。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
(2)协商议决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向全国组织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秘书处成员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高校的专家不得被聘为评审委员。
全国评审委员会一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则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获奖作品等次名单。
第十一条 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在全国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时成立。该委员会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1名、评审委员3名(根据评判作品选定)、主办单位(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各1名代表、全国组织委员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10名代表组成。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秘书长由主办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十二条 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
(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则召开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就被质疑投诉的作品情况对申报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后,投票表决该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资格评判委员会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某件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
(3)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十三条 获得历届“挑战杯”和“优胜杯”的学校具有优先申请承办下届竞赛的权利。联合发起高校由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按上届竞赛成绩确定70所左右,并根据终审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六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申报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和集体申报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除填写集体作品名称外,还要注明一位学历最高的作者为集体项目的代表,集体作品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本、专科生作品、硕士研究生作品或博士研究生作品。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七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社会科学类(含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共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参赛作品须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八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单位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九条 参赛作品须经作者本人或集体申报,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6件(每人只限报一件作品),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3件,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l件,集体项目按学历最高者区分。作品须经过本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经过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各省(区、市)选送全国竞赛的作品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作为发起单位的每个学校可直接报送3件作品(含在6件作品之中)参加全国竞赛。
第二十二条 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学术交流活动。采取报告会、论坛、讲座、专家点评等多种形式,介绍参赛学生的学术思想、科技成果及研究体会。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组委会在终审决赛成绩公布后,举办成果转让活动;并聘请律师、公证人员为成果转让各方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由转让各方协商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有权对获奖作品进行成果转让的发布并享有组织转让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竞赛获奖的作品介绍及评委评语可以由全国组委会结集出版。
第二十六条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参加各省(区、市)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竞赛的,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三十四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最高团体奖杯“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
二、全国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职称的40名左右自然科学类专家和20名左右社会科学类专家组成;
2.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2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下设若干专业组,各组设组长一至二名;
3.全国评审委员会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负责对参赛作品分类、统计、送阅和评审的组织服务工作;
4.全国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正、副主任、秘书长除外)在终审完毕之前,实行保密,在终审结束后可以公布;
5.全国评审委员会在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终审结果后解散。
三、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参赛作品按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共三类进行评审。
2.评审过程中综合考虑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现实意义等方面因素。
3.评审要先进行预审,选出通过省级初评及直接报送作品的80%左右的作品进入终审。进入终审后,按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各类中分别依3%、8%、24%、65%的比例评出特、一、二、三等奖。科技发明制作类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比例设奖。
4.评审注意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学识水平和科研能力上的差异,三类作者作品各等奖的获奖比例与进入终审的三类作者作品数比例基本一致。
5.涉及需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参赛作品,须按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严格把关。
6.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委不得参与对其同省(区、市)高校、其本人学生或直系亲属项目的预审工作。在评审结束之前,任何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宣布、泄露评审情况和结果。
7.全国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按评审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评审程序
1.各省(区、市)的组织协调委员会要按照《“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资格及形式审查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报送的作品进行严格的资格和形式审查,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对报送作品进行认真的初评。
2.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对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报送和发起高校直送的参赛作品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品取消参赛资格。
3.全国评审委员会对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科技发明制作类的作品进行预审,提出是否进入终审和获奖等级意见,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的作品在全国评审委员会有关常务副主任的主持下先期进行终审。
4.负责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和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类作品终审的评委,在组委会安排的专门时间集体到展厅对作者提出问辩,并审看发明制作类作品的实物。每个评委必须在展示现场同属于自己负责评审的作品的作者至少接触一次。
5.评委可以对所评审的作品的资格提出质疑,并提出质疑理由、证据或线索。受到评委质疑的作品,将提交竞赛资格评判委员会按程序评定其参赛资格。
6.评委会应于终审开始时在主任的主持下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听取组委会对竞赛活动情况的通报。
五、各省(区、市)初评工作,由该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参照上述规则主持。
六、除发起高校直接向全国组委会报送的3件作品外,各校选送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须先提交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确认。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