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背景下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论坛成功举行

发布时间: 2024-04-07 | 浏览次数: 312

2024年3月30日,由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与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民盟江西省直属经济支部、民盟江西省委法制委员会协办,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及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下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论坛”在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南昌)成功举办。

此次论坛邀请到来自高校、公检法机关、企业及律所的多位嘉宾,共同探讨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新理念、新路径,以及企业家如何在新形势下企业合规新要求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江西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颜三忠教授以“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刑事辩护理念与路径”为题,作了主旨演讲,提出“三辩”之观点:第一,理念之辩。将民营企业纳入背信犯罪的保护范围不可避免,主要有三点理由:1.由中央的大政方针所决定;2.体现企业的平等保护;3.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一体推进。同时,颜教授也强调要有三方面的警惕:1.注意民企与国企的区别;2.注意保护民企的需要,保持司法的谦抑性;3.杜绝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第二,实体之辩。理解此次修正案增设的三个关于民企的罪名,要把握其精神实质。首先,就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从以下角度展开辩护:1.高度重视主体、范围;2.注意“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一前置条件;3.有后果要件;4.准确把握“利用职务便利”与“同类营业”的内涵。其次,针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要注意没有将民营单位纳入调整范围。最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过失至损不得入罪。第三,量刑之辩。颜教授指出,在量刑时要尊重受害者(民企)自身的态度。

江西省政协委员、民盟省直属经济支部主委、江西杏林白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乐云以“市场化的企业发展前景更需要政府呵护”为题,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无限合伙人、进贤县政协常委、省律协刑专委委员张代平律师以“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主的影响”为题,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昆明市五华区政协委员郑严凯律师以“涉民营企业背信犯罪中的‘对等’与‘不对等’”为题,南昌高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胡波以“企业家常见犯罪的预防”为题,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省律协刑专委委员、赣州市律协刑专委主任温辉律师以“为企业家辩护技术二三题”为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吴燕华,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二)下民营企业家权益司法保障题,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特聘副教授、原江西省高院法官胡建文博士,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二)下民营企业家权益司法理念题,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吉安市律协行业发展与社会责任专委会主任戴启旺律师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视角下的企业合规”为题,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宜春市律协刑专委主任兰宇军“涉税司法解释背景下企业合规”为题,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检务督察部主任吴迪以“检察机关推进企业合规的几点经验”为题,上海正策(上饶)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上饶市律协刑专委主任叶见悦律师以“合规在涉企犯罪中的重要意义”为题,江西师范大学大政法学院法硕中心副主任李茂久博士以“企业合规超法规事由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为题,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罗金寿博士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解读”为题,分享交流了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对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这一主题的观点与体会。

本次论坛不仅是一次对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讨论,是校所共建的落实举措,更是一场法律共同体对高质效办好案”的同堂培训。政法学院将以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为载体充分发挥学专业优势,聚焦民营企业发展和腐败犯罪的惩治,以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动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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