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21 | 浏览次数: 1218

 
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和《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操作细则》(赣卫家庭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校2016、2017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原则
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时间等严格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发放对象
  1、我校在职或离退体(未在外省享受过同类奖励的)教职工。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三、申请流程
  (一)本人申请
  1、填好纸质《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奖励对象申请表》(见附表1-1)一式两份及《个人诚信承诺书》(见附表2)一式两份,《申请表》电子版一份。
  2、所需的材料: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交表时将复印件贴在申请表背面),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3、如申请人户口不在本省的须提供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4、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给本人现工作单位。离退休人员提交给退休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原校教学仪器厂的提交给后勤集团、原银行学校的提交给初等教育学院)。提交截止时间:2017年9月30日。
  5、如《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不须补办。
  (二)各单位完成核实及公示
各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情况进行逐项核实,核实后拟奖励对象名单按《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格式(见附表3),在本单位公务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奖励对象名册(见附表4)加盖单位公章,于10月16日前将本单位奖励对象名册、申请表、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送交校工会审核。
  (三)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审核
工会对各单位送交的材料进行统计梳理,并会同人事处组成审核小组,对申请人资格和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计生办负责汇总,审核未通过的由审核小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申请相关材料。10月31日前,审核小组完成所有审核工作并向学校提交拟奖励的最终名单。
  四、奖励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属于奖励对象的为每人每月100元,直至亡故,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
  五、奖励金发放
  由财务处根据学校最终意见,在年底以前完成所有奖励金的发放。
  六、说明
  1、申请表的单位:在职教工填:江西师大XX学院(处)、
    离退休教职工填:江西师大XX学院(处)退休
  2、婚姻状况填:初婚、再婚、离异、丧偶
  3、负责人(签章):为单位负责人
  4、未尽事宜以《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操作细则》(赣卫家庭发[2017]4号)内容为准,由校计生办(电话88506261、88121197)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相关表格
 
 
江西师范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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